“有票退税、无票核定”——一篇文章读懂税务合规!
近年来,在政策和技术的双重推动下,跨境电商作为对外贸易的新业态,在疫情冲击下保持逆增长态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在实际操作中,跨境贸易出口模式多种多样,业务复杂,涉及海关、外汇、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需要具备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出口报关、跨境物流、结汇、纳税申报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跨境电商企业存在很多风险,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税风险,主要包括账务风险、税务风险、资金风险、外汇风险和报关风险。跨境企业如何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早已针对这些中小外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帮助其阳光申报。
我们主要探讨的是针对综试区的中小外贸企业,如何进行合规申报,享受政策红利,消除税务风险。
**一、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及海关监管方式**
2014年1月,海关总署增设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专为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出口,跨境电商合规监管之路正式开启。后续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组合政策,清除了跨境电商零售相关的各种障碍。目前,无论是B2C还是B2B跨境电商出口都有了单独的海关监管代码。
跨境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主要分为6类,分别是跨境B2B模式下的4类和跨境B2C模式下的2类。具体如下:
类型 | 监管代码 | 说明 | 业务模式 |
跨境 B2B | 9710 | 跨境B2B直接出口 |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
9810 | 跨境B2B出口海外仓 |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物者 | |
0110 | 一般贸易模式 | 传统B2B出口申报 | |
1039 | 市场采购模式 | 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 |
跨境 B2C | 9610 | 直邮模式 | 企业对个人出口,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个人达成交易,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
1210 | 保税电商模式 | 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
**二、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税务痛点**
跨境出口B2C和B2B业务需求量不小,但很多跨境电商出口采用了0110一般贸易模式进行申报。特别是大量直邮模式出口的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 收入成本不入账
- 长期税务零申报
- 个人卡流水大
- 无法取得采购发票,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 不懂出口退税,浪费退税机会
这些痛点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财税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三、不同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下的税务合规方案**
实际上,针对上述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先天难点,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组合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合规申报(以下政策适用于注册在综试区内企业)。
- 财税2013年96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票的部分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 财税2018年103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无法获取采购发票的可以实行出口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设计如下方案:
1. 针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且有私人账户收款需求的跨境电商,可以采用市场采购1039模式在综合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申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并同时叠加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可以做到合理税负。
2. 针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9610出口模式(包含9810出口模式),通过在综试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并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符合小微企业的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针对有票出口的一般贸易0110、跨境电商9610或9810模式可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