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发布新规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
导读
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对此次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汇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该负责人表示,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9〕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内容整合自新华社、国家外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