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
本文目录
危险品分哪几类
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拓展资料国家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哪几类
危险品共分九类!
1类: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
2类:压缩气体
(细分为: 2.1类:易燃气体, 2.2类:不易燃气体,2.3类:有毒气体。)
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类: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易于挥发和燃烧的液态物质。其闪点(表示可燃液体性质指标之一)低于28.1°C的为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如汽油等。
4类:易燃固体
(细分为: 4.1类:易燃固体, 4.2类:自燃固体, 4.3类:遇水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指燃烧点低,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后,极易引起急剧燃烧或爆炸的固态物质。有的某些易燃固体发生燃烧时还放出有毒气体。
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物(属于化合物(当然也一定是纯净物)。其组成中只含两种元素,其中一种一定为氧元素,另一种若为金属元素,则称为金属氧化物;若另一种不为金属元素,则称之为非金属。
6类:毒性物质类(6.1类)和感染性物品
毒性物质类一般的定义为凡是以小剂量进入机体,通过化学或物理作用能够导致健康受损的物质。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有毒物质是相对的,剂量决定着一种成分是否有毒。
7类: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作放射性。放射性物质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
8类:腐蚀品
腐蚀品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9类:杂类
包括所有其他危险物质和产品。例如吸入物质的细粉尘可能会引起健康危害。这类团结的物质和设备在火灾情况下能发出的物质二恶英,散发可燃气体、锂电池、节能手段,物质的危险环境中,转基因产品,而且是危险的但其它类不包括的其他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保障生产安全的最高法律。法律规定,“危险物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此外,对于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要对物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对于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危险物品的存在对于生产和人们的生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危险物品的管理需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和控制,确保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物品管理中的“三同时”原则是什么?危险物品管理中的“三同时”原则指:企业在生产、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和设备与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同时具备,并且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危险物品的管理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控制,确保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危险物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物品。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哪些
在《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
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