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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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权利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有自主消费的权利。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未成年消费涉及到法律关系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有监护人的追认。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
法律至少应赋予消费者以下权利:
1.同意权
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的。
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其不同意的后果。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其本人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
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消费者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制作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费者还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或其副本。
3.信用资料开示请求权信用资料的开示,是知情权的一项强有力的保障。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资料被登录、利用的情况,向征信机构简单了解即可达到目的。然而信用资料的开示,则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负责解释。征信机构也必须书面告知消费者的该项权利。
4.再调查的请求权当消费者对经开示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资料有异议,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该资料进行再调查。征信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错误的订正请求权如果经过再调查,发现登录的信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或错误,则必须进行修正或删除。
在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而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对该信用资料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经过一系列的再调查后,消费者对结果仍不满意,但根据消费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须出具信用报告,那么消费者有权提交一份异议书阐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征信机构必须把该异议书附带在该信用报告中,在提供时一并提供。
另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资料使用者发出异议书,征信机构也有义务明确、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这一权利。
7.信用资料传播的控制权除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外,提供个人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应是书面的。“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一般是指出于信用交易、保险、雇佣等目的而使用的场合。
8.对信用资料内容的控制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与信用交易、雇佣、保险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资料。对于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信仰的内容,或者犯罪记录,病历或身体障碍,人种、民族或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个人存款记录等内容,消费者有权禁止征信机构收集,也有权要求其删除这些内容。
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准确,并能反映消费者最新的实际信用状况,对于征信机构保存的信息应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国规定,照会情报为1年,信贷债务情报为3年,不履行债务的情报为5年。在美国,对于负面信息,一般都规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产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
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