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入驻申请(跨境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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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入驻要求
条件一:合法手续。对于从事跨境电商的商家来说,首先需要在中国注册公司进行内销,需要向海关备案。目前,每个跨境试点城市都有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供商家注册备案。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在平台注册,办理跨境电商业务的法律手续。二。条件。跨境电商商城需要有跨境商城才能做跨境电商业务。目的是在网上销售跨境商品并进行海关备案,如微信商城、小程序商城、APP商城等。,所以支持帮助跨境商家和企业建立跨境商城,帮助商家接单、收款、发货、管理会员、营销、运营数据。所有功能都可用。对于跨境商场来说,如果采用的发货方式涉及保税备货业务,则需要三对单据,即付款单、订单和运单。所以在了解跨境电商系统的时候,你需要提前和服务商沟通一下业务流程。一般是支付公司推送支付账单,物流仓储运单,第三方服务平台推送订单。三。商品备案。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和业务涉及国外商品和品牌,这些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具体备案方式,可以在官网注册账号,在当地国检办填写信息。商品和品牌备案上报后才能销售。四。条件。海外采购能力强的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海外采购公司,或者派往供应链企业。跨境供应链整合能力决定了销售源头的成本控制和品类丰富度。五、条件。全渠道销售能力中国跨境电商业务一般需要走全渠道零售O2O,包括入驻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开设线下旗舰店、招募合作加盟店等。,为消费者购物构建各种场景。
如何入驻跨境电商
入驻跨境电商需要几个要素:
1是有公司主体,对于法国乐天跨境电商平台来说,个体户,合资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2不同的平台要求企业主提供不同的资料进行审核,像法国乐天,就只要求身份证就行。
审核通过的话,就入驻成功了。具体的可以通过baidu,在rakuten法国跨境电商上搜一下。
跨境电商注册店铺要求
跨境电商主要的有亚马逊、eBay、速卖通、Wish四大主流平台
一、亚马逊入驻要求
1.已拥有境内或境外注册商标(R标)或正在申请/有意愿申请境外注册商标的卖家(只对注册国有效);
2.公司营业执照彩色照片或扫描件(要高清完整);
3.法人身份证彩色照片(正反面在同一文档里);
4.付款信用卡(国内双币信用卡,首选VISA;要确认开通了销售国币种的支付功能);
5.收款账号(海外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收款)。
二、eBay入驻要求
1.无异常的工商注册企业
2.申请账号需通过eBay卖家账号认证且连结到已认证的PayPal账号;
3.准备一张双币信用卡,开通网上银行;
4.在跨国认证后进行销售
5.跨国认证需要的资料:身份证资料、个人近照、地址证明资料(地址证明要和注册地址一致);
6.用hotmail、gmail、163等通用的邮箱作为注册邮箱,确保顺利接受来自ebay及海外买家的邮件。
三、速卖通入驻要求
1.企业账号需完成速卖通企业认证。一个通过企业认证的会员仅能拥有六个可出售商品的速卖通账户。
2.品牌:2017年所有类目开始实行商标化。部分类目除外(具体以产品发布页面为准)。
四、wish入驻要求
1.个人和企业属于一个实体,一个实体只能注册一个店铺;
2.sku要求:150个/店。
五、Shopee入驻要求
国内大陆或者香港企业营业执照、个体户营业执照店铺近三个月的订单流水或资金流水截图(只需提供总体数据,无需精细)需开通首站是马来或者是菲律宾站点的,目前正在运营其他跨境电商平台及产品数量一定要达到100款以上。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做跨境电商需要哪些条件
做跨境电商需要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