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涂上标志性色彩,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商标之旅
克里斯蒂安·鲁布托红底鞋商标的迷人故事基于一个简单却具有突破性的概念。受到波普艺术家安迪·沃霍尔的《花》作品的启发,鲁布托认为他1993年的鞋子原型缺少了一些东西。看到一位助手在涂红色指甲油时,他突发奇想,认为将同样的颜色涂在鞋底上会是一个好主意。这一大胆的选择很快成为鲁布托设计的标志性特征,象征着独特、激情和奢华。
为了维护这种独特的品质,将其作为商标保护变得至关重要,以保持鲁布托的独特身份,防止竞争对手削弱品牌的独特性并损害其声誉。此外,维护鲁布托的历史,保护红底鞋商标也突显了创新在时尚产业中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标记或符号。与鲁布托红底鞋相关的特定形式的商标是商业外观(Trade dress),它描述了产品的整体外观或展示方式,包括其包装。它包括颜色方案、几何图案,甚至是工作场所的家具布置。基本上,商业外观不仅仅是外观;它是一种有效的工具,能像商标对名称或标志那样告诉顾客产品的来源。
商业外观的保护在商标保护的范畴内进行。
为了保护他的作品,鲁布托在2008年申请了红底鞋(“红底标记”)的商标注册。注册他的商标的过程并不简单,主要的争议来源于红色是否足够独特以满足注册为商标的类别。
自1995年以来,像UPS、T-Mobile、蒂芙尼和家得宝等公司已经能够通过获得单一颜色商标来保护其身份。然而,商标注册颜色是很困难的。颜色不能仅仅是装饰性的;它必须像其他商标一样作为来源标识。它还必须具有“第二含义”,这表明通过广泛的使用和营销,该颜色已与品牌紧密相连。
此外,颜色不能有功能用途。例如,琥珀色漱口水(表示口味)、紫色砂纸(表示砂粒大小)和粉红色陶瓷髋关节植入物(是成分的自然副产品)等案例由于功能性用途而被拒绝注册。这些例子表明,即使是最小的功能性关联也可以阻碍商标保护。
2011年,鲁布托声称伊夫·圣罗兰制造的红色高跟鞋(具有红色鞋面、红色平台鞋跟和红色鞋底)侵犯了其商标。该品牌在欧洲和美国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其品牌。
根据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鲁布托的商标包括与鞋子其余部分形成对比的红色鞋底;如果鞋子整体为红色,则不存在侵权。
此外,法院限制了鲁布托商标注册的范围。鲁布托在欧洲对制造带有对比色红色鞋底的女鞋制造商提起了多起诉讼。当诉讼基于注册的狭义定义,即对比色红鞋底时,诉讼是成功的。
该品牌已成功在约五十个国家获得了其独特红鞋底的商标,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和最近的瑞士。
尽管在中国和日本获得商标相当困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允许仅有单一颜色的商标会赋予商标所有者过多的权力,以至于可能导致市场混乱。
在日本,2015年,日本专利局(JPO)首次拒绝了鲁布托注册其红底高跟鞋商标的申请。鲁布托在被拒后向JPO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上诉结果于2022年6月公布,JPO再次驳回了鲁布托的商标申请。这一上诉结果可能与鲁布托对日本鞋公司Eizo的诉讼有关。2018年,鲁布托对Eizo提起诉讼,指控其销售带有红色橡胶鞋底的女鞋,违反了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鞋底的颜色误导了消费者对鞋子来源的认知。法院判决支持Eizo,指出在Eizo的鞋子之前,红底女鞋在日本已经广泛存在。此外,法院认为,由于鲁布托的鞋子价格较高,消费者在购物时会更加谨慎,能够区分这两个品牌的鞋子。
在决定单一颜色商标是否可注册时,JPO考虑两个主要因素:“在给予单一颜色商标保护时,平衡对竞争者的不公平限制与品牌所有者的利益”和通过广泛使用作为来源标识所获得的独特性。鲁布托上诉的第一个方面是JPO考虑的主要因素。
尽管拒绝了鲁布托的商标注册尝试,JPO坚持“原则上不允许仅由单一颜色构成的商标注册”。
然而,如果使用证明产生了独特性,则可以注册。这并不意味着仿冒品牌会大量涌现,但如果一个品牌在日本知名度不高,JPO可能不会保护该品牌。
因此,寻求在日本保护商标的企业应注意,全球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如果在日本并不重要,可能意义不大。
自从克里斯蒂安·鲁布托标志性的红底鞋问世以来,它一直是他创意和奢华感的见证。在时尚领域,保护独特的品牌元素至关重要,正如为这一标志性特征申请商标的艰难过程所示。同样,尽管面临法律挑战和商标注册的繁琐程序,鲁布托的坚持赢得了许多国家的认可。这个例子展示了大胆设计决策的力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在维护品牌独特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红底鞋不仅仅是一个商标;它是推动全球高端时尚的创造力和毅力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