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迷雾”:谁能拨云见日?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创新设计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漫漫市场设计何其多,一不小心就被告知:您的外观设计被侵权啦/侵权他人啦?如果能将事情处理好,或许您的付出超过千万。如何面对潜在的侵权行为,如何准确判定侵权并采取有效措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一定要严肃对待知识产权,保持良好的法律意识!接下来,就让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外观专利侵权,给各位献上一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小科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方在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从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相比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过程,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似乎更为直观清晰。但实际上,由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反而判定的难度比较大,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比较高。
落入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首先应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是否存在明显区别的设计特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判断涉案专利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常见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是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判断。但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是判断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作为确定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直接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对于多用途产品,应以其主要的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对比原则确定区别点对于对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得出结论。
确定被诉产品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特征的相同点和差异点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根据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对分析,得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或方法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2023)5.2.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篇章指出,对比时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整体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确定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判断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得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特别关注以下几点情形
“惯常设计”在近似性判定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8条第3款: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可以不予以考虑。
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外观设计中的文字含义等因素,均不会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产生影响,不应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是自申请日起10年,不同于发明专利的20年保护期限。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不要以推销自己的产品为意图传播自己即将申请的产品,很有可能导致其成为现有设计而失去申请资格!
3、随着全球经济知识化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企业保护财产的重中之重,它能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但也在风雨之中面临危机。我们需要提高知识产权发展意识、保护意识、储备意识。
4、出海者深耕知识产权多年,为客户提供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专利侵权申诉等多种服务,更将目光聚集海外,推动跨境电商全球布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