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物流主要依赖空运和海运两大渠道。其中,海运作为国际贸易的主动脉,是衡量全球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它以港到港运输为基础,并通过海空联运、海铁联运等综合服务实现门到门的物流能力。全球领先的国际货代企业包括DHL、UPS以及国内的递四方(4PX)、中外运、中远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2002年起实施,明确指出国际货代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相关业务。这意味着“货运代理”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代理”角色,而是取得了与货主相独立的地位。
货运代理人(简称“货代”)是指接受货主委托,提供包括海运、空运在内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物流公司。其主要职责涵盖代办装箱、订舱、报关、缮制单证、结算费用及安排内陆运输等。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货代可细分为无船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综合物流业经营人。
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的委托;
有权签发运输单证;
履行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
收取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随着货代独立经营人业务范围的扩展,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
无船承运人形式下的货代通过拼箱和拆箱将不同货物整合为集装箱,并与实际承运人(如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在这种角色中,货代对于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House B/L),承担运输责任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则扮演托运人的角色,接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支付运费。这种背靠背交易模式使得货代超越了单纯的代理人身份,成为运输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
当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其往往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有时甚至直接担任实际承运人角色。例如,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设立的货运代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与实际承运人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甚至融为一体。此时,货代不仅具备代理人功能,还兼具经营人的双重身份,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承担运输责任的法律实体。
法律关系与责任
在跨境物流活动中,货代通常会形成两份主要的运输合同:一份是与托运人(即货主或卖家)之间的合同;另一份则是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协议。明确货代在这两种合同中的法律地位、责任及其权利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各方利益,也是确保物流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我们谈谈跨境物流行业的货代企业在运输货物中发生货损索赔的法律诉讼时效,及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法律风险问题:
跨境物流 货代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 货主索赔的 法律诉讼时效风险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风险二: 无单放货的索赔风险
在跨境物流中,经常会遇到“无单放货”之事。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揽收发货物中把控好风险!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记名提单与不记名提单的差异:
【记名提单】,是指以收货人为抬头的、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空白栏。这种的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提货。
根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持有正本提单的该收货人交付货物。
但有些国家,记名提单,表明只有收货人能收货物,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只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也就是说,当货物上船,货物权利即发生完全转移至收货人手上了,该提单不需要寄给收货人或客户就可以收货。这样将会加大货主货款未到帐,收款货物被取走的见险!
每一个提单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与买卖合同关系都有其独立性。
风险三: 运输单证、境外单证签发的认证的保管和持有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其整个过程中能足以证明实际托运人的证据:托运单、提单shipper名称,报关单出口、进口经营单位、贸易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裁明的收、发货人及实际交付货的方式,都将成为产生纠纷,诉诸法院获取“胜诉权”的关健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货物价值应当依据报关单、商业发票以及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才能稳操胜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