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建制
美国存在独立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独立体系,相应的法院系统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司法体系。
1.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相关的案件、涉及美国大使、部长的法律案件、州与州之间的纠纷、海事案件及破产案件。
在联邦法院体系下,分为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美国上诉法院 ( U.S. Court of Appeals) 以及美国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1. 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的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而设立了最高法院,并授权国会建立下级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目前的建制下,94个地区级审判法院和13个上诉法院位于最高法院之下。
2. 美国上诉法院 ( U.S. Court of Appeals)
在最高法院之下,有13个上诉法院,被称为美国上诉法院( U.S. Court of Appeals)。同时,美国的94个联邦司法区被分成12个巡回地区,每一个地区都有一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主要工作即是决定法律是否在审判法院中得到正确的适用。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并不设陪审团。上诉法院审理其巡回法院对地方法院判决的异议,以及对联邦行政机构判决的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在全国范围内有管辖权,审理涉及专利法的特殊案件以及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和美国联邦索赔法院(The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裁决的案件。
3. 美国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94个地区或审判法院被称为美国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地区法院通过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
审判法院包括审理案件的地区法官和裁决案件的陪审团。治安法官(the Magistrate Judge)协助地方法官准备审判案件,也可能在轻罪案件中进行审判。
每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至少有一个地方法院。每个地区还有一个美国破产法院,作为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美国的四个地区设有审理联邦案件的地区法院,包括破产案件: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联邦法院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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